住宅通病.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2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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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通病 ,住宅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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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 文号:台建规〔2011〕202号索引号:TZ016-0201-2011-0009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日期:20110509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开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印发的《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民用建筑外门窗渗漏技术暂行规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墙渗水、门窗进水及楼(屋)面漏水防治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一总则 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
1.3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二基本规定 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2设计单位应将本导则涉及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施工图中明确。
图审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应明确通病防治的目标和工作措施。
2.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2.5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三各方责任和义务 3.1建设单位 3.1.1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施工专项方案和监理细则。
3.1.2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3.1.3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1.4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
3.1.5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1.6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住宅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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