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通病防治培训资料排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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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 1总则 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与治理(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建的住宅工程。
1.3住宅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2基本规定 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办法》的规定。
2.2建筑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3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具体工程,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通病防治方面提出具体设计措施。
2.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5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通病防治的重要设计措施的变更尚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6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涵质量通病防治的内容,并应制订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方案(专业承包单位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措施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2.7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8通病防治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为编标文件审查的重要项目,并将通病防治措施和费用列为竞标的内容。
2.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并明确检查意见。
2.10通病防治列为各类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重点内容。
2.1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11.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附录1)。
2.11.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11.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建设单位 3.1.1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
3.1.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1.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3.2设计单位 3.2.1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对通病防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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