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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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通知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合建设[2008]34号 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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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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