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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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 建设 工程。欢迎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2010年11月29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5日前,持本规定
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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