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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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欢迎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设计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单份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低于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须进行设计招标:
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招标要求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施工图设计可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
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备案情况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对于建设用地条件比较宽松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体建筑、院落群体建筑、建筑组团或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认可,可按本通知要求将规划方案与建筑方案一同进行设计招标。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在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六)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设计招标投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招标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招标前期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2、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及附图;
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4、设计任务;
5、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及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规划方案与建筑方案同时进行设计招标的,备案时须提供上款除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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