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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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依照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国家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依法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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