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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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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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5号 现公布《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8月23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等四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名单的通知》(云经重工〔2007〕252号)以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快技术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堤坝、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市经委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曲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中心城市规划区。
先在中心城区(麒麟区)建成区内试行,一年后在沾益县、马龙县建成区内实行,逐步扩大到整个规划区。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置、新建、分立、合并、歇业、变更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30日内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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