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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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欢迎下载!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 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 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以 下简称资格证),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 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未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 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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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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