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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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 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 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 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 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 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 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 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 ;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 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 .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第五条 当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 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 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 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第六条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部分不计入超高范 围。
第七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 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其面积不计入 建筑面积计算值,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增加标注用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 建筑面积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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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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