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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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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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 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9-11-13阅读次数: 789】【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宁公综字[2009]3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 工程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加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管理
1、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 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定代表人面授权, 并具有同类工程经验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监理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 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数量、专业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 要。
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面授权。
一 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 超过三项(涉及结构工程的不得超过两项)。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 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
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 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业监理工 程师不得变更。
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每三年内变更 不得超过两次。
监理人员变更后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 岗位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变更须经建设 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3、施工单位应按照《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 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专业配套、 数量满足工程施工需要;项目经理须经法定代表人面授 权,具备相应执业资格、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不得 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项目技术负责 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B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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