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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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doc 分户验收资料之十
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宅工程符合观感质量、使用功 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在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工程质量 的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 住宅工程在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本规定 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住宅工程每一户户内涉及的主要 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所进行的专项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的,建 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 涉及户内各项工程的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1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市 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成立分户验收组,分户验收组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 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 的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 派员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参照《住宅工程质量分 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表一)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分户验收前3个 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分户验收方案。

第九条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实测实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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