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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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0号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无障碍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 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 志。
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无障碍标 志,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 手以及无障碍厕所、厕位等设施和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 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体育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有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向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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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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