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doc
内容介绍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 ,城市规划。欢迎下载!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 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 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 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 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 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 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 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 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 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
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5.0KB
上传作者
闹钟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