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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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 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 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1、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⑴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 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 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⑶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 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 告。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 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 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了确认。
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 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⑻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
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 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⑽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 文件。
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 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 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 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申 请资料、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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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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