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doc

投稿: 山子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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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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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 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阶 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依据《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 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 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环境监理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 保设施监理: (一)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 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情况; 1(二)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 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 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 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 情况。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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