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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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doc登记编号:大府规登34号 大理白族 自治州规划局公告 第2号 《关于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 则(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3日大理州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七次项目审查会议审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 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 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 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 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 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 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 建表》(附表2-1)的规定。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 2,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 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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