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doc
内容介绍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doc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 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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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 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 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 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 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考核委)负责。
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 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 2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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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酒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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