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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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摘录)
一、建筑设计: 一)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摘录如下: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 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 过1.20m; 、、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 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曾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 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板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管道井 第 1页 共 23页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二.建筑防火: 99jianzhupprar
3.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摘录如下: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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