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_国土资发〔2008〕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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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_国土资发〔2008〕24号.doc《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日期:2008-03-31浏览次数:次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 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 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 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 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 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 等相关法律文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 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 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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