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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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 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 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 果。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发布。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 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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