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经〔2002〕117号.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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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经〔2002〕117号.doc
京建经[2002]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 计 价 办 法 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 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 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 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 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 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 、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 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 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 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 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 》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 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 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

(3)指导费 2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 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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