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号)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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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号)x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2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
第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
第五条
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 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
第五条
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 明》”。
五、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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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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