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委员会规程.doc
内容介绍
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规程
附件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 员会)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 室(以下简称绿标办)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 题研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1)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 、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2)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七名(分 别负责七个专业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 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3) 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 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 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5)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为评价标识 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 承担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3) 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 。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1) 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愿意,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料,经所在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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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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