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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 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mohurd.gov2011年0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 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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