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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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0-10-0916:39, 访问次数:190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 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 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 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 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 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 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 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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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酒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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