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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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


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 武建〔2008〕5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 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 能热水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 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医院病房 楼、学校宿舍楼、宾馆饭店、健身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 政府机关和政府投资的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自2008 年4月1日起,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 并选择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建设单位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项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设计相关要求”(附后),并结合工程实际,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位置、管道竖井、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 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设计审查。
对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 程中未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不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太阳能热水系 统按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

六、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热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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