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投稿: 学流泪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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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 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 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 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 法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可行 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 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 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 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的审 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 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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