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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11-11【生效日期】1998-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基本建 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政府基建支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 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职能的要求,财政部门有履 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 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因此、我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 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 理工作,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 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 设项目,财政部门受政府或法人委托,可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 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 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组织建设工程政 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 验收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竣工结余,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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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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