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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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 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 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 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 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 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 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 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 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 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1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 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 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 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 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 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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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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