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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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 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  (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   (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第六条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按规划划分的分期验收区域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正常使用,具备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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