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doc
内容介绍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 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 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 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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