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长沙规划局)[1].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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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长沙规划局)[1]


关于印发《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长规发[2006]59号 长规发[2006]59号 签发人:罗利克 关于印发《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GB/T50353- 2005)已于2005年7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并印发给你们。
决定 自2006年5月1日起,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按《建筑 面积复核若干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起,建筑单体面 积复核按《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核面△ 通知 抄发:区、县规划(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办公2006年4月20日印发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1基本术语 1.0.1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2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搂层。
1.0.3建筑开放空间 只有结构支承、无围护结构的开放空间。
1.0.4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1.0.5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距离。
1.0.6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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