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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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文件 建协[2008]17号 印发日: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 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 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 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 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 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 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 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
一、二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 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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