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doc
内容介绍
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附件四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06]107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 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适用对象、分类、各级职责 (一)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方可在资 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类检测资质和 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
专项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 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民用建筑 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市政道路工 程检测、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现场检测、既有建 筑物结构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
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建筑 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原材 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 进场见证取样检测。
各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一。
(三)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管。
二、资质申请 (四)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检测 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五)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以申请专项类检测资质或见 证取样类检测资质中的一项,也可以申请多项,申请多项 资质的,其条件应分别满足所申请各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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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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