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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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昆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 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 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 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 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 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 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 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 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 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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