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渝办发 2005 48x.doc
内容介绍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渝办发 2005 48x
渝办发〔2005〕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 ,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 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 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 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度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 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
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 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已缴纳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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