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doc

投稿: 清风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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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 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 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指标,从严控制供地。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 积予以核减。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 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 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 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等供地法律文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 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 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 ,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
要加强 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要根据本地区实 际,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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