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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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规划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三)提高效率原则。
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要求充分告知,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公众参与,建立诚信体系。

  
第五条(审批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和分送、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受理、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规划审批决定五个环节。

  
第六条(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第七条(咨询服务)
  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范服务要求提供指导意见,使建筑设计方案符合报送条件。

  
第八条(咨询的时限)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登记收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面咨询意见。

  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时限。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0〕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2月8日第8次局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 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 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规划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 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 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三)提高效率原则。
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要求充分告知,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公众参与,建立诚信体系 。
  
第五条(审批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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