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内容介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3号 颁布时间:2001-7-25发文单位: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 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 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 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 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 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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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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