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

投稿: 下一秒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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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 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41号 颁布时间:2007-10-18发文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 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 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 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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