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管理系列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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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管理系列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31-1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31-13-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31-13-1-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有三种情况:
(1)生产性或科研性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卫生、 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和属于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控制室、操作室、设备 基础、生活间及至烟囱等,均已全部完成,即只有工艺设备尚未安装者,即可视 为房屋承包单位的工作达到竣工标准,可进行竣工验收。
这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 的基本概念是:一旦工艺设备安装完毕,即可试运转乃至投产使用。

(2)民用建筑(即非生产科研性建筑)和居住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 程、水、暖、电气、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均已全部完成,电梯等设备亦已完成,达到水到灯亮,具备使用条件,即达到竣工标准,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这 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的基本概念是:房屋建筑能交付使用,住宅能够住人。

(3)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亦可按达到竣工标准处理 一是房屋室外或小区内管线已经全部完成,但属于市政工程单位承担的干 管干线尚未完成,因而造成房屋尚不能使用的建筑工程,房屋承包单位可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
二是房屋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只是电梯尚未到货或晚到货而未安装 ,或虽已安装但不能与房屋同时使用,房屋承包单位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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