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解读.doc
内容介绍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 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 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 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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