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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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 颁布时间:2001-2-26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长专题会议对市计委《关于加强专项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保证重点建设工程投资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研究精神,为了保证专项建设资金的正常计划使用和管理,现将市 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在应缴纳的综合地价款中抵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抵扣范围。
1、凡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 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后,在没有发生建设单位变更的情况下,由于房改、房 改房上市、出租、抵押等原因,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综合地价款中 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可以从应缴的综合地 价款中抵扣。
改变建设单位或建设方式的建设项目,已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 源”建设费,在办理土地出让时不再从地价款中抵扣。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综合地价款中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按照京计基字〔1994〕第105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办理“ 四源”接用手续的办法》的规定,办理“四源”开工手续、施工临时接用及正式接用手续, 不应再重复缴纳“四源”建设费,单独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不再从 应缴的地价款中抵扣。
二、关于抵扣标准。
3、按照京计基字〔1998〕第0127号《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规定返还区、县政府50%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已办理返还的, 只在综合地价款中抵扣50%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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