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doc
内容介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mohurd.gov2007年11月0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 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 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 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 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 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 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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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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