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
内容介绍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217号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 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 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 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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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 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 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 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 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 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 ,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 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 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2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 健全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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