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内容介绍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 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部长 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 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 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 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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