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法律法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 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 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 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 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 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 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 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8KB
上传作者
大山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