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内容介绍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 庆 市 公 安 局文件 渝建发〔2011〕88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 ,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 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 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 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 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 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 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 (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 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 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
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 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 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 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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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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