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doc
内容介绍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 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 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 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 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 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
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 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 专项资质证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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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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