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doc

投稿: 追梦人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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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df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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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单
一、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目的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二、全国公路保护工作的管辖范围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 路保护工作。

三、公路使用者不得进行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 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 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 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 筑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 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 建的不得扩建。

六、《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 区的规定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 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 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 0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的 活动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 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 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 通的行为。

八、在公路桥梁上不得从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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